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稱,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股票代碼:000651)董事長董明珠在1月16日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等有關業績信息,格力電器當天晚間才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董明珠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并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上市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6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6號
關于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董明珠:
經查,你作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董事長,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等有關業績信息,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后的當天晚間才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范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