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上海金融法院關于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規定》。這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來創新專業化金融審判工作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全國首個關于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具體規定,體現了上海金融法院推動我國金融審判實踐發展的規則引領,通過充分發揮金融審判職能,積極服務保障中央交給上海的三項新的重大任務。
近年來,隨著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群體性證券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呈現短期激增、長期穩增的態勢。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來,已經受理了涉9家上市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 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8年11月聯合出臺的《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妥善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上海金融法院積極探索構建示范判決機制,制定出臺了《上海金融法院關于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規定》。
示范判決機制是指在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發揮示范案件的引領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糾紛解決機制。示范判決機制的構建,可以促進適法統一,提升審判效率,實現矛盾快速化解,節約司法資源,同時可以降低訴訟成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示范判決機制規定》共四十八條,主要是對示范案件的選定、示范案件的審理、示范案件的專業支持、示范判決的效力、示范案件的審判管理等作出規定。在示范案件的選定方面,對示范案件與平行案件的范圍進行了界定,示范案件是群體性證券糾紛中在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平行案件是指與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的案件。在示范案件的審理方面,針對示范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訴訟主張的明確、法官釋明權的行使、法官見解的公開、當事人法庭辯論權利的保障以及裁判文書的制作等做出了規定。在示范案件的專業支持方面,法院可以經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調取相關交易數據,進行專業分析,出具損失核定意見。訴訟當事人可以申請專家輔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專業性問題代表當事人發表意見。法院在示范案件審理中可引入專家陪審員,提升審判的專業化程度。在示范判決的效力方面,明確了示范判決的效力擴張原則。在事實認定方面,除有相反證據推翻之外,對示范判決認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實,平行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均無需另行舉證;在法律適用方面,對已由示范判決認定的法律適用標準,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張直接適用的,可予以支持。示范判決生效后,平行案件原則上應先行委托調解,并通過運用訴訟費用經濟杠桿,引導當事人通過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
《示范判決機制規定》作為金融審判工作機制的創新舉措,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首先,實現了“兩個結合”,即示范案件與支持訴訟機制相結合,示范判決與訴調對接機制相結合。明確在示范案件選取過程中,優先選定支持訴訟案件作為示范案件。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并對司法確認、調解不成后的訴訟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通過支持訴訟平衡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其次,創新了“三項機制”,即創新引入、探索推行專業支持機制、管轄權異議規范機制、訴訟費用杠桿調節機制。明確在示范案件中引入第三方專業損失核定機構、專家輔助人和專家陪審員作為專業支持,確保示范判決的審判質量和裁判效果;規范限制群體性證券糾紛案件被告逐案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轄權異議,避免因管轄權異議造成訴訟拖延問題;通過適當調整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費用的分擔比例,以經濟杠桿激勵當事人選擇調解,有效推動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取得實效。第三,明確了“四方面規則”,首次就示范案件與平行案件的范圍標準、示范案件的選定程序和審理規則、示范判決的效力擴張與取消原則、平行案件的銜接處理與簡化程序作了明確具體規定,為全國法院建立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