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辦起草的《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13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互動交流”中“立法意見征集”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中山路202號,郵政編碼:150001。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7月12日
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優化政務環境
第三章優化市場環境
第四章優化法治環境
第五章監督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優化營商環境,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和權責一致的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保障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條【政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主導作用,明確專門工作機構,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營商環境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營商環境工作機構負責牽頭組織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負責營商環境建設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并協調督辦相關投訴、舉報,參與對涉及營商環境建設的違法違紀行為和人員進行查處、問責,對涉及市場主體的“放管服”改革、流程再造、重點項目服務保障等工作進行監督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宣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創新宣傳方式,弘揚創業創新、誠實信用和法治精神,宣傳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六條【獎勵】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優化政務環境
第七條【總體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簡政放權,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審批事項和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升審批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第八條【規范取消下放行政權力】行政機關取消下放行政權力事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充分聽取承接單位和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
依法不得設定、設定依據廢止或者相關內容修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取消。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下放。相互關聯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同步取消或者下放。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款的規定,授權或者委托承接單位實施有關行政權力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放行政權力事項承接工作的技術支持、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承接單位應當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確保承接的行政權力事項得到有效實施。
第九條【權責服務清單】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將行政職權和公共服務事項的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辦結時限、對應責任等向社會公開。
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不同層級、不同區域同一事項的名稱、標準、編碼應當相同。
第十條【標準化工作規程】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級行政機關建立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規程,主要包括:
(一)編制并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即時辦理、全程網上辦理、基層綜合便民服務平臺辦理、一次性辦理事項目錄;
#p#分頁標題#e#(二)按照精簡環節、材料、時限和減少費用的要求,逐項編制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辦事指南,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環節、材料可以根據實際精簡;
(三)建立并完善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辦理流程圖,提供網上、電話查詢服務;
(四)科學細化、量化公共服務事項裁量標準,推進同一事項的受理、辦理標準統一;
(五)制定業務協調規范,建立聯合辦理、多證合一、證照聯辦等一體化辦事流程;
(六)深度開發各類便民應用系統,推動更多事項通過互聯網移動端辦理。
行政機關應當運用大數據精準分析和評估辦理情況,定期改進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政務服務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設置綜合辦事窗口,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辦理、綜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
進駐政務服務機構的有關部門應當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并充分授權,除依法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等情形外,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不得在政務服務機構以外辦理。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預約、輪休等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錯時、延時服務和節假日受理、辦理通道。
第十二條【窗口工作人員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范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服務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開展標準化服務承諾活動;
(二)對窗口工作人員服務過程進行全程視頻監控和記錄;
(三)實行服務對象對窗口服務即時評價;
(四)對窗口工作人員在崗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互聯網+”政務服務】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全省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政務信息安全共享。
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信息建設資金資源,除有特殊保密要求外,各部門不得單獨建設政務服務業務平臺系統。省級行政部門政務服務系統應當向各級政務服務機構開放端口、權限和共享數據,滿足有關數據查詢需求。
行政機關應當推行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受理、辦理、反饋、查詢。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產、經營、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全部具備網上辦理條件。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和網絡核驗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重復提交;已在政務服務機構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補填網上流程。
電子證照、公文、印章與非電子證照、公文、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許可服務】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以外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制定地方性法規確需設定行政許可的,制定省人民政府規章確需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的,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對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不得以備案、定期檢驗、監制、換證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以下方面創新行政許可方式,提高行政許可服務效能:
(一)在建設工程領域實行聯合勘驗、聯合審圖、聯合測繪、聯合驗收;
(二)實行市場主體投資項目“多評合一”、并聯審批;
(三)對國家鼓勵類市場主體投資項目探索不再審批;
(四)對不新增用地“零土地”技改項目實行承諾備案制;
(五)在各類開發區由政府統一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六)建立容缺后補制度。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行政許可事項,先予受理并進行審查;
(七)實行告知承諾。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外,對通過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即可當場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被許可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收費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實行動態管理,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
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能夠統一收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集中統一收取。
#p#分頁標題#e#禁止越權收費、擴大收費范圍、超標準收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重復收費。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應當取消。
第十六條【稅收服務】縣級以上稅務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推行網上辦稅業務,保證市場主體及時享受相關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政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開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范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業稅負。
第十七條【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規范】行政機關應當制定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互認共享,并向社會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能夠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或者其他材料證明的;
(三)能夠采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或者提交相關協議辦理的;
(四)能夠通過網絡核驗或者信息共享獲取信息的;
(五)開具證明的單位無權查證或者無法調查核實的;
(六)能夠通過常識推斷的。
第十八條【信息服務】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為市場主體依法咨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涉及市場主體政策信息綜合發布平臺,集中發布有利于市場主體發展的創業創新、稅費、獎勵、補貼、金融、規劃、產業、項目、市場、人才等各類政策信息。
負責政策制定或者實施的行政機關應當以新聞發布會、書面問答、在線訪談、專家解讀等形式,對前款政策信息進行宣傳、解讀,為市場主體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創業創新服務】行政機關應當完善有利于創業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業創新的資金,推進公共技術服務,發展創業孵化服務,鼓勵社會主體進行創業創新。
鼓勵、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研發機構和創新中心,推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市場主體可以申請共享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
第二十條【招商引資及項目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法定權限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不得作出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承諾。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承諾的條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招商引資成果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企業投資的重要建設項目實行全程代辦,公布代辦事項目錄,建立專業化代辦隊伍,無償提供專業化代辦、幫辦服務。
第二十一條【基礎設施及園區服務】行政機關應當加強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環保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完善與生產經營活動配套的醫療、教育、商業、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和生活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的建設和管理,強化規劃引領,整合園區服務資源,設立行政服務機構,各級財政用于扶持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等各類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園區項目建設,提高其服務市場主體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土地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重大項目土地供給,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企業可以一年內分期繳納,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讓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認定的特殊項目可以兩年內繳清。
對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以采取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供應土地。
對企業產業用地可以根據產業政策和項目類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供應措施;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在繳納全部出讓金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允許農村集體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前提下,利用村鎮建設用地,采取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參與企業項目開發。
#p#分頁標題#e#第二十三條【金融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加注冊資本,擴大業務規模,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分擔補償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融資擔保收費標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以及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臺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國家和本省規定。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的抵押物折扣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小微和涉農市場主體提供融資擔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小微市場主體融資服務。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小微市場主體的支持力度,對經營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競爭力的市場主體給予信貸等金融支持。
第二十四條【知識產權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評議、維權援助、舉報投訴等機制,支持市場主體知識產權境外保護和維權,依法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知識產權部門應當通過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開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不斷創新完善人才培養使用、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落實高端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顧問指導、短期兼職、退休返聘、對口支援等適宜方式柔性引進外地人才,按照市場化方式為柔性引進的人才提供勞務報酬和工作生活條件。
加大校企對接合作辦學力度,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實訓基地,擴大市場主體定向訂單招生辦學比重。
第三章優化市場環境
第二十六條【總體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收益。
第二十七條【平等待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市場主體在各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禁止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已經向市場開放或者承諾開放的領域民間資本均可進入,禁止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
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依法轉移其投資收益。
第二十八條【市場主體設立退出】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提供便利,允許市場主體自主選擇全程電子化登記或者窗口登記。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場主體設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三日內辦結。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者簡易注銷程序。對符合特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適用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程序。
第二十九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市場準入實行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應當列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市場主體進入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并向社會公布。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三十條【公平競爭審查】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或者審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p#分頁標題#e#第三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納入全省統一的省、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黑龍江)網站集中公開發布交易目錄、程序、結果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三十二條【招投標】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預先約定投標人中標、協商約定投標報價、采取聯合行動或者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其他投標人等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采用先進技術,減少人為干擾。通過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黑龍江)網站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的,不得再要求報送紙質招標投標文件。
招標方和采購方應當對市場進行充分調研,確定產品價格或者項目費用的合理區間,以質量作為決定因素,同時綜合考慮市場價格、品牌、信譽、售后等因素確定中標方和供貨方,保證其合理利潤,避免因惡意低價競爭造成質量問題。
第三十三條【公用企業】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通信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應當將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向社會公開,并按照規定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向市場主體收取接入費、碰口費等不合理費用或者強迫市場主體接受其他不合理條件。
第三十四條【中介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并公布中介服務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有明確規定外,取消其他中介機構資質資格審批,取消其他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中介機構執業限制、限額管理。嚴禁任何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相關中介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網上政務服務平臺開發建設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不得限制依法注冊的中介機構入駐。入駐網上交易平臺的中介機構實行網上信息公示、競價、中標和評價。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中介機構懲戒和退出機制,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行業協會商會】行政機關應當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向會員收取會費的標準,應當依照章程規定經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
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或者退會。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市場主體權益。
第三十六條【評比達標表彰】行政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減少開展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評比、評估、達標、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確需開展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選。
對有偷稅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者服務費、惡意欠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等行為的市場主體,應當取消其評先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撤銷其已獲得的榮譽稱號。
第三十七條【市場主體義務】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市場主體嚴禁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敲詐勒索、欺行霸市、價格欺詐、虛假廣告宣傳、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不得以竊取商業秘密、內幕交易、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參與招投標、商業交易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信用體系】省、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使用和管理,推進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應用,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p#分頁標題#e#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信用紅黑名單主體的獎懲措施和實施方式,將查詢使用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息嵌入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行政活動中,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鼓勵行業組織按照誠信建設的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會員信用檔案,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第三十九條【市場監管及市場秩序維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管,根據職責權限和分工查處有關違法行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市場主體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場所的秩序。對哄搶財物,滋擾、沖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強攬工程、強行裝卸、強買強賣等強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場主體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嚴厲查處,并將處理結果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懲治侵犯市場主體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配合有關部門維護管理秩序,以保障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
第四十條【創新市場監管方式】行政機關應當推進智能監管,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結合第三方服務,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行政機關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下的市場主體應當采取包容創新、謹慎穩妥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政商關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暢通與市場主體溝通渠道,建立政府負責人與民營市場主體定期座談等溝通制度,規范機關工作人員與市場主體交往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商業聯合會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幫扶民營市場主體的工作聯動機制,定期組織企業家座談和走訪,聽取意見和建議,協調有關方面幫助市場主體解決實際困難。
第四章優化法治環境
第四十二條【總體要求】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關單位(以下統稱機關單位)應當依法決策、依法履職,加強營商環境制度建設,規范公權力運行。
全社會應當增強法治、制度、規則意識,共同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四十三條【制度建設】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重大經濟決策,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
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適時進行清理和評估,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有部門保護、地方保護傾向的規定,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予以公布。
市場主體認為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損市場公平、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機關、備案監督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向建議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主體及人員資格】行政執法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其他單位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托,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清理、確認行政執法主體,并向社會公告。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探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綜合執法資格制度。
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四項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應當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七日內,通過信用中國(黑龍江)網站公示。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
第四十六條【行政檢查】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檢查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編制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未經備案的行政檢查不得開展。
#p#分頁標題#e#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機關已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三個月內下級行政機關對該市場主體的同一事項不得再次檢查。多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提出執法檢查計劃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明確由一個行政機關為主體實行聯合檢查。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檢查,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范實施。
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檢查前,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檢查結果應當在處理后二十日內公開,并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市場主體有權拒絕檢查。行政檢查完畢后,檢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結論,并載明行政檢查的時間、人員、內容和結果。
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對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市場主體,應當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引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應當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全部上繳國庫,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禁止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禁止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機關利益掛鉤。
第四十八條【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應當依法進行。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應當開具清單、收據并依法保管;由行政機關自行保管的,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場主體提供的財產擔保可以滿足執行要求的或者財產可以分割執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凍結。
公安機關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案件時,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控制范圍和期限。
第四十九條【應急管理措施】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采取限產、停產等應急管理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并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情況、行業類別采取不同的措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五十條【機關單位民事活動】機關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應當尊重對方市場主體的民事主體地位,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機關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協議,不得拖欠工程款、貨款和勞動報酬,不得單方面作出使用有關資產折抵有關款項等有失公平的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誠信】行政機關應當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依法作出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決定、招商引資書面承諾、特許經營協議等,不得隨意改變;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確需撤回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機構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由此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等造成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損的補償救濟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政府違約失信案件匯總分析工作,適時開展政府違約失信問題的清理和整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而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政務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并歸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十二條【履行法定義務】機關單位、市場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生效行政復議決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第五十三條【依法化解糾紛】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完善商事糾紛解決方式,建立調解、仲裁、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律師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機制,配合有關部門組建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行
政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和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復議案件,有效化解市場主體與行政機關的行政爭議。
#p#分頁標題#e#第五十四條【法律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將公證服務融入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普惠優質的公共法律服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時可以采取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形式,為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中涉及法律的有關問題提供有效服務,避免和減少糾紛,做好預防犯罪工作。
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提供法律維權服務。
第五十五條【法治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學法,建立健全各類會議學法、專題法治講座、集中培訓等制度,保證學法計劃、內容、時間、人員、效果落實。實行任職前法律知識考察制度,對擬提拔使用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法治素養和能力納入考察內容。
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定期組織開展面向市場主體的義務法律宣傳培訓活動,加強市場主體法治文化建設,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行為】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實行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市場主體訴權。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行政案件、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對外來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地發生的經濟糾紛依法指定相關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公正審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平等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市場主體及其負責人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具有從輕減輕情節、從寬處罰效果較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寬緩刑罰,支持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
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充分發揮重整、和解程序的作用,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發展前景的企業,予以挽救。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指定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等方式,加強和改進執行監督工作,提高執行效率。
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嚴重損害營商環境的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強化對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關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與相關部門聯合組建非公有制經濟法律專家顧問委員會,向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派駐檢察聯絡室等方式,為有關市場主體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十八條【涉及市場主體司法行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案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對涉案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市場主體及其人員進行普遍化排查;
(二)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不得超標的或者對案外人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三)處置涉案財物時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涉案人員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
(四)慎重使用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人身強制措施,依法需要傳喚、拘傳涉嫌犯罪人員或者實施搜查的,應當慎重把握時機和場所;
(五)慎重發布涉及市場主體案件新聞信息。
第五章監督保障
第五十九條【監督主體及方式】健全權力機關監督、行政監督、監察監督、司法監督、民主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相互協調的優化營商環境監督體系。具有監督職責的有關機關單位根據職責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監督:
(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
#p#分頁標題#e#(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并予以處理;可以利用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對查處的損害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三)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應當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遵守和執行本條例的情況實施監察,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可以通過組織政協委員提案、視察、調研等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民主監督;
(五)縣級以上營商環境工作機構可以建立特邀監督員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業聯合會、無黨派人士、法律職業人員、專家學者以及市場主體代表、勞動模范、城鄉居民代表擔任特邀監督員,協助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六)新聞媒體可以依法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公正報道有關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不得夸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道;
具有監督職責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創新監督方式,根據職責可以采取專項檢查、個案調查、明察暗訪、委托第三方抽查、模仿辦事等方式進行監督。
第六十條【禁止行為】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越權審批、核準招標方案,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及中標人等方式,干預市場主體招標投標;
(二)干預工程建設、采購、對各類合作者的自由選擇;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等;
(四)向市場主體索要產品或者強行低價購買產品,要求市場主體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或者技術;
(五)違法借用市場主體財物,占用依法應當劃撥給市場主體的撥款以及依法應當退還市場主體的稅金、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補助資金等財物;
(六)要求市場主體接受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經營性培訓;
(七)侵害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或者未經市場主體允許,公開涉及市場主體商業秘密的信息;
(八)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為其他單位、個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擔保,或者以市場主體名義借款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
(九)向市場主體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市場主體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
(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督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一)其他損害營商環境、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投訴舉報】縣級以上營商環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整合現有涉及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平臺,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方式,對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按責轉辦、限時辦結、跟蹤督辦、回訪反饋。
營商環境工作機構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投訴,可以對投訴舉報人給予獎勵。
營商環境工作機構在受理、轉辦、督辦投訴舉報過程中,發現有關機關、組織、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受理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營商環境工作機構反饋。
第六十二條【評價考核】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制度,確立評價指標體系??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狀況進行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并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建立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對營商環境滿意度調查機制,采取現場和在線評價、統計抽樣調查、第三方評估、確定監督測評站點等多種方式開展滿意度調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所占分值不低于評價總分值的百分之五十。
優化營商環境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被考核單位負責人職務任免、職級升降、交流培訓、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p#分頁標題#e#(一)未制定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中介服務清單以及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規程,或者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
(二)違法設定及以備案、定期檢驗、監制、換證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者變相恢復已取消、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仍按原項目、標準收費,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重復收費,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開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
(四)未建立涉及市場主體政策信息綜合發布平臺,未進行宣傳、解讀,或者未按照規定落實對市場主體有關優惠政策的;
(五)未在法定權限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作出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承諾,或者未建立并實施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全程代辦制度的;
(六)濫用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未落實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要求,采取歧視、禁止、限制、排斥有關市場主體措施的;
(七)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或者違反規定開展各類評比、評估、達標、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的;
(八)對市場主體依法提出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未依法及時處理,或者未向建議人反饋處理結果的;
(九)實施行政檢查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未編制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并未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或者存在未按規定抽取和返還樣品等違法情形的;
(十)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聽證,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或者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
(十一)對市場主體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不符合規定,或者對市場主體采取限產、停產等應急管理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十二)隨意改變依法做出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決定、招商引資書面承諾、特許經營協議等,或者未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并歸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十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作為民事主體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
(十四)沒有法律依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或者存在其他不依法公正履行司法職責行為的;
(十五)未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泄露舉報、投訴人信息以及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或者對舉報、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十六)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履行職責時,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七)有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情形,或者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市場主體、公用企業、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法律責任】市場主體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市場秩序、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除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外,還應當將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對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準入限制等懲戒措施。
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通信等公用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夸大事實、進行虛假報道或者向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市場主體索取財物、牟取其他利益等違法行為的,由具有監管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公開通報,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并應當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問責裁量及容錯機制】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處理的;
(二)拒不承認錯誤,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干擾、阻礙調查處理的;
(四)打擊、報復、威脅投訴人、舉報人、辦案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五)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六)與違法違紀人員相互勾結,包庇、縱容、協從其違法違紀行為,或者為其充當保護傘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對情節輕微,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積極配合調查,并能夠主動糾正錯誤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理。
#p#分頁標題#e#縣級以上有關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對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因改革創新出現的失誤或者錯誤,可以容錯免責。
第六十六條【問責方式】對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問責,除依法給予處分外,可以同時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追究責任:
(一)責令改正或者公開道歉;
(二)誡勉;
(三)通報;
(四)取消或者收回經濟獎勵;
(五)暫扣、收繳執法證件,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
(六)停職檢查;
(七)引咎辭職;
(八)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受到責任追究的,應當取消年度評選優秀、先進資格,或者撤銷年度內已經取得的優秀、先進榮譽。
有關工作人員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責任追究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限期退還或者收繳。
第六十七條【領導責任】有關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地區、本單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本地區、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權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政務處分等方式問責。
第六十八條【評價結果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化營商環境評價機關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報告整改結果,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當年目標考核、政績考核等其他考核中不得評為最佳檔次或者獲得其他獎勵,主要負責人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一)在營商環境方面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一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對營商環境滿意度低于百分之六十的;
(三)營商環境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連續兩年營商環境評價不合格的單位,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免職,必要時對其領導班子進行調整。
第六十九條【依據適用】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追究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 則
第七十條【實施細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制度和具體措施。
第七十一條【概念界定】本條例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二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 月日起施行。
(采編: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