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在今天舉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回答記者提問時這樣表示。
缐杰介紹,“非法性”的認定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辦案機關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P2P網絡借貸為例,缐杰介紹了“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內容:我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其中明確未經批準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之相關的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
“上述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圍的活動。”為此,缐杰表示,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在依法打擊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同時,缐杰還指出,各級檢察機關堅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尊重金融市場規則,嚴格區分金融犯罪與金融創新、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限,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創新相統一,堅持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激發市場活力相統一,努力實現精準打擊和有效保護。